南国都市报2005年5月31日作了重点报道
南海网1月9日消息:今天上午9时许,备受关注的美女隆胸案在三亚城郊法院开庭审理。审判庭内座无虚席,省内外多家媒体派记者参加了旁听。庭审时,控辩双方对此事故后果到底由谁负责一事,展开了激烈辩论。
本报2005年报道了《美女四次隆胸手术险丧命》一文,在社会上引起大反响,央视、人民日报、健康时报等媒体纷纷作了报道。2006年10月24日,三亚市纪委、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,给予三亚市卫生局长等6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。
受害人:医院应担责
原告律师诉称,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间,李小姐在被告整形美容中心较次隆胸失败后,先后到该中心做了2次修复手术,均没有成功,并且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当事医生孙政广在右侧乳房内注射了国内禁用的“奥美定”,致使两乳房内的填充物不一致,给李小姐的生活造成很大伤害。事发后,李小姐才知道该院和孙政广都没有医疗美容资格。李小姐认为,该院的违法经营和当事医生的欺骗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。
原告律师诉称,被告利欲熏心,违背的规定,非法出租科室,搞“院中院”,较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该事故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都应由医院负责,孙政广则应负刑事责任。
因此,李小姐请求法院判令院方为她的胸部恢复原状,并双倍返还手术费、医疗费和赔偿原告的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共计140万元。
被告:医院不能担责
被告代理律师称,原告的美容手术是与孙政广之间的个人行为,三亚公安局已对本案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调查。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和利害关系。原告找孙政广做 次手术是2004年11月3日,当时该院美容科已撤销,如果原告通过正常渠道挂号就诊,保健院一定会告知其美容科已撤销,并拒绝为其作美容手术,所以原告的不幸是原告自身过错和孙政广非法行医造成的。孙政广没取得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和《医师执业证书》,其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属非法行医,不属医疗事故。如果李女士要求赔偿,可在孙政广被抓获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。
该律师还称,李女士与孙政广的行为是故意的,而且是恶意串通,故意损害医院利益,一只乳房能卖140万谁都愿意这样做。被告律师认为,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,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庭审后,法院没有当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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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南海网-南国都市报